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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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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亦須考量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有控制
    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亦為實質關係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辦理。
 (一) 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 與發行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三)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 公開發行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