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有下列情事者,應於財務報表各相關科目之附註中揭露有關資訊:
(一) 對他人資金融通者,應依附表一揭露相關資訊。
(二) 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附表二揭露相關資訊。
(三)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者,應依附表三揭露相關資訊。
(四) 本期累積買進、賣出或期末持有單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
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四揭露相關資訊。
(五)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五揭露相關資訊。
(六) 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六揭露相關資訊。
(七) 與關係人進、銷貨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依附表七揭露相關資訊。
(八)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依附表八揭露相關資訊。
(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依照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85)
台財證 (六) 第○○二六三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
號「金融商品之揭露」等規定辦理。
附表一
┌───┬─┬─┬─┬─┬─┬─┬─┬─┬───┬─┬─┐
│對他人│往│融│對│本│期│利│資│提│擔保品│業│資│
│資金融│來│通│個│期│末│率│金│列├─┬─┤務│金│
│通者 │科│對│別│最│餘│區│融│備│名│價│往│融│
├─┬─┤目│象│對│高│額│間│通│抵│稱│值│來│通│
│編│名│ (│ │象│餘│ │ │原│呆│ │ │金│最│
│號│稱│註│ │資│額│ │ │因│帳│ │ │額│高│
│ (│ │二│ │金│ │ │ │ (│金│ │ │ │限│
│註│ │) │ │融│ │ │ │註│額│ │ │ │額│
│一│ │ │ │通│ │ │ │三│ │ │ │ │ (│
│) │ │ │ │限│ │ │ │) │ │ │ │ │註│
│ │ │ │ │額│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融通資訊應分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
填寫方法如下:
1 本公司填 0。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註二:本附表所稱資金融通者包括應收關係企業款、應收關係人款項、股
東往來、預付款、暫付款及其他類似性質之科目等。
註三:應明確說明融通對象資金用途,例如償還借款、購置設備、營業週
轉…等。
註四:應註明最高限額之計算方法及最高限額之金額。
附表二
┌───┬───┬─┬─┬─┬─┬──┬─┐
│為他人│背書保│對│本│期│以│累計│背│
│背書保│證對象│單│期│末│財│背書│書│
│證者 │ │一│最│背│產│保證│保│
├─┬─┼─┬─┤企│高│書│擔│金額│證│
│編│名│公│與│業│背│保│保│佔最│最│
│號│稱│司│本│背│書│證│之│近期│高│
│ (│ │名│公│書│保│餘│背│財務│限│
│註│ │稱│司│保│證│額│書│報表│額│
│一│ │ │之│證│餘│ │保│淨值│ (│
│) │ │ │關│之│額│ │證│之比│註│
│ │ │ │係│限│ │ │金│率 │三│
│ │ │ │ (│額│ │ │額│ │) │
│ │ │ │註│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資訊應分列兩表並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
填寫方法如下:
1 本公司填 0。
2 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 1 開始依序編號。
註二:背書保證對象與本公司之關係有下列六種,標示種類即可:
1 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2 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五十之子公司。
3 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
資公司。
4 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母公司。
5 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6 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
註三:應註明最高限額之計算方法及最高限額之金額。財務報表如有認列
或有損失,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已認列之金額。
附表三
┌───┬───┬──────┬─┬──────────┐
│有價證│有價證│有價證券發行│帳│期 末│
│券種類│券名稱│人與本公司之│列├─┬──┬─┬───┤
│ (註一│ │關係 (註二) │科│股│帳面│比│市價 (│
│) │ │ │目│數│金額│率│註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請依股票、債券、受益憑證…等分別填列。
註二:有價證券之發行人非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稱之關係人者免
填。
註三:市價金額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 (二) 目之規定計算。
附表四
┌───┬─────┬─────┬─────┬─────┬──┐
│有價證│期 初│買 入│賣 出│期 末│處分│
│ ├──┬──┼──┬──┼──┬──┼──┬──┤ │
│券名稱│股數│金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股數│金額│損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累積買、賣股票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依
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五或附表六揭露有關資訊。
附表五
┌─┬──┬─┬─┬─┬─┬─────────┬──┬──┬─┐
│財│交易│交│價│交│與│交易對象為關係人者│價格│取得│其│
│產│日或│易│款│易│公│,其前次移轉資料 │決定│目的│他│
│名│事實│金│支│對│司├─┬──┬──┬─┤之參│及使│約│
│稱│發生│額│付│象│之│所│與公│移轉│金│考依│用之│定│
│ │日 │ │情│ │關│有│司之│日期│額│據 │情形│事│
│ │ │ │形│ │係│人│關係│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取得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
依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四揭露有關資訊。另取得資產,
依規定需鑑價者,應於「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欄中註明鑑價結果。
附表六
┌─┬──┬─┬─┬─┬─┬─┬─┬─┬─┬──┬─┐
│財│交易│原│帳│交│價│處│交│與│處│價格│其│
│產│日或│取│面│易│款│分│易│公│分│決定│他│
│名│事實│得│價│金│收│損│對│司│目│之參│約│
│稱│發生│日│值│額│取│益│象│之│的│考依│定│
│ │日 │期│ │ │情│ │ │關│ │據 │事│
│ │ │ │ │ │形│ │ │係│ │ │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處分長期股權投資金額達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
依上表揭露相關資訊外,亦須於附表四揭露有關資訊。另處分資產依
規定需鑑價,應於「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欄中註明鑑價結果。
附表七
┌─┬─┬──────────┬─────┬──────┬──┐
│交│與│交 易│交易條件與│應收 (付) 票│備註│
│易│交│情 形│一般交易不│據、帳款 │ (註│
│人│易├──┬─┬───┬─┤同之情形及├─┬────┤二) │
│名│人│進 (│金│佔總進│授│原因 (註一│餘│佔總應收│ │
│稱│之│銷) │額│ (銷) │信│) │額│ (付) 票│ │
│ │關│貨 │ │貨之比│期│ │ │據之比率│ │
│ │係│ │ │率 │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一:關係人交易條件如與一般交易條件不同,應於單價及授信期間欄位
敘明差異情形及原因。
註二:若有預收 (付) 款項情形者,應於備註欄中敘明原因、契約約定條
款、金額及與一般交易型態之差異情形。
附表八
┌──┬──┬───┬─┬─────────┬────┬───┐
│交易│與交│應收關│週│逾期應收關係人款項│應收關係│提列備│
│人名│易人│係人款│轉├────┬────┤人款項期│抵呆帳│
│稱 │之關│項餘額│率│金 額│處理方式│後收回金│金額 │
│ │係 │ (註)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請依應收關係人帳款、票據、其他應收款…等分別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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