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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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對於轉投資事業,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被投資公司下列資訊:
 (一)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依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
      關資訊。
 (二)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
      1 應依前述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
      2 各被投資公司如有說明三所列各款情事者,應依各附表格式揭露
        各被投資公之相關資訊。
 (三) 相關股權投資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之
      比例,評估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前述所稱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應將本身持有之股份,連同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份一併計算。前述所稱他公司
      ,包括他公司本身及其再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
      司,餘類推。
附表九
┌──┬─┬───┬──────────┬───┬───┬─┐
│被投│地│主要營│本  公  司  持  有  │被投資│本公司│備│
│資公│址│業項目├──┬──┬────┤公司本│認列之│註│
│司名│  │      │股數│比率│帳面金額│期損益│投資損│  │
│稱  │  │      │    │    │        │      │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如延後一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或第一、三季財務報表未認列投資損益者
    ,應於備註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