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對於轉投資事業,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被投資公司下列資訊:
(一)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依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
關資訊。
(二)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
1 應依前述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
2 各被投資公司如有說明三所列各款情事者,應依各附表格式揭露
各被投資公之相關資訊。
(三) 相關股權投資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之
比例,評估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前述所稱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應將本身持有之股份,連同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份一併計算。前述所稱他公司
,包括他公司本身及其再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
司,餘類推。
附表九
┌──┬─┬───┬──────────┬───┬───┬─┐
│被投│地│主要營│本 公 司 持 有 │被投資│本公司│備│
│資公│址│業項目├──┬──┬────┤公司本│認列之│註│
│司名│ │ │股數│比率│帳面金額│期損益│投資損│ │
│稱 │ │ │ │ │ │ │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如延後一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或第一、三季財務報表未認列投資損益者
,應於備註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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