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
五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其附註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三十六段規定辦理外,亦應依說明三、四 之規定分別揭露母公司及各子公司之相關資訊。另對於依上揭第七號 公報第十六段及二十六段規定,對聯屬公司間相對科目及聯屬公司間 交易所產生之損益予以沖銷者,應於合併報表附註中揭露該沖銷事項 之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