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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 

Directions for Settlement by the Offsetting of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in Margin Trading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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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人前月份資券相抵交割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資券
    相抵交易額度之二分之一時,證券商應暫停其從事資券相抵交割交易
    。委託人同時具備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資格者,前月份之資券
    相抵交割交易損益應與當日沖銷交易損益合併計算,兩者合計之累計
    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之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
    資券相抵交割交易及當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證券商應
    於委託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資券相抵
    交易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