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28 條
海外公司債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
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公司債
異動情形報表」(附表十五),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發行人受理海外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投資人轉換或認股後,應依經濟部投
資審議委員會相關規定申報海外投資人認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