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Overseas Securities by Issu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第 36 條
海外股票發行後,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終了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止及前一個月底止之「海外股票流通
餘額報表」 (附表十六) ,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遇有發行人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發行人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追加發行時,發行人應於該次發行後二
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發行股數及發行總金額,並將相關資料輸入本會指定
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