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ntracts for the Listing of Foreign Stocks
外國股票上市契約內應訂明外國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 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權如有變動時,依其所屬國及 上市地國法令之規定,須於任一地申報公告者,應同時由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代理機構向主管機關暨證券交易所作相同內容之申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