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外,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
機構,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有價證券發行案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三日內,檢送該申報生效
通知影本,本公司即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
準備作業。
(二)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股權分散情形表(附表九、附表十七),並
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二個營業日以上之
期間。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
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
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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