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其他管理規範:
(一) 申請使用者提供延遲交易資訊之畫面,須明顯加註其為較即時資訊
延遲二十分鐘以上之文字,以免誤導資訊使用者並明責任。
(二) 有關延遲交易資訊延遲時間之管制,將責由提供該資訊予下游業者
或用戶之直接連線申請使用者端嚴格管控。
(三) 申請使用者須出具切結書,保證以本項業務傳輸交易資訊,致有妨
礙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時,願全力配合本公司之因應措施。
(四) 本公司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訪查提供或使用「即時股價指數資訊」或
「延遲交易資訊」之情形,申請使用者及其間接連線之業者應予配
合,不得故意拒絕或規避。
(五) 本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與其他相關章則、函示、公告之
規定事項如有修正,間接連線申請使用者得事前與其提供「即時股
價指數資訊」或「延遲交易資訊」之申請使用者約定或協議,由其
善盡轉告知之義務,本公司不負主動通知之責任,而間接連線申請
使用者不得諉為不知而拒絕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