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23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核議本公司重要章則。
二、審議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年度預算。
三、審議本公司決算及盈餘分派案。
四、審議向股東會提出之議案報告。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以及協理、業務委員、各部門經理
    、副經理之任免。
六、核定本公司之投資事項。
七、核議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準則。
八、核議證券經紀商接受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受託契約準則。
九、核議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因買賣違反法令
    章則及違約事件,而處以限制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
    中交易市場契約之案件。
十、核議於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應繳證
    券交易經手費與其他費款之數額,以及證券經紀商向委託人收取手續
    費之費率。
十一、核議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上市契約準則。
十二、核定有價證券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十三、核議發行公司應繳有價證券上市費之費率。
十四、核定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十二款有價證券終止上市事宜,得授權本公司董事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