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券商不得因下列各款情事而不履行交割義務: 一 委託人違約。 二 委託人遲延交割。 三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受任人不如期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之履行責 任。 四 辦理轉融通之融資融券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