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經向本公司申報係因委託人違約所致時,本公司得通 知其他證券商暫緩撥付該違約委託人應收交割款券,且不得接受其申請領 回或匯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有價證券;俟違背交割義務證券商或違 約委託人補足交割款券後,本公司方得通知其他證券商撥付應付交割款券 ,並解除申請領回或匯撥限制。 本公司依違約證券商提供之證據,並經向擬通知暫緩撥付之證券商查證, 確與違約委託人有關聯之其他委託人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證券商於接獲法院扣押違約委託人受暫緩撥付款券之執行命令時,應即通 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