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其因受託契約所生之其他爭議亦同。 前項仲裁約定,得由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訂入受託契約,並作為仲裁法所 規定之仲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