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檢舉證券商或其受僱人涉嫌違反法令或本公司章則時,檢舉人應用真實姓 名及地址,向本公司提出檢舉書,化名或匿名之檢舉概不受理。 本公司為調查前項檢舉事件,得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詳實之書面答辯理由, 必要時得函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就該檢舉事件進行調查。 本公司對於檢舉事件在調查中以機密文件處理。經調查結果,顯有違背法 令或本公司章則者,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依本公司章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