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上市公司暨其代理機構、或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
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一、外國發行人決定特定期間或期日以確定其股東身份,俾享股利分派、
新股認購權及其他權利時,應於該期間開始日或期日前十二個營業日
將其事由及具體內容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
二、(本款刪除)
三、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在本公司市場開始買賣前,應將公開說明書四份
,依本公司規定送交本公司及公眾閱覽。
四、外國發行人依主管機關之「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
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規定,應申報之資料。
前項有關書件及公告,均應以英文併附中譯本或以中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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