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之四所定「淨值占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例」,
應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或第一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買回之股份或其子公司所持
有該上市公司之股份之成本列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減項者,應
將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市公司庫藏股票面額自財務報告所
列示股本中予以扣除。
二、預收股本及待註銷股本列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加減項者,應將
相關股份面額加計或扣除於股本中。
三、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市公司有前二款情事者,應將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之該上市公司庫藏股票總額、預收股本總額及待
註銷股本總額加計或扣除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中
。
第四章所稱「股本」,於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上市公司,
係指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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