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0-7 條
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存續期間屆
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上市。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未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有嚴重影響受益
    人權益之虞。
三、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
    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且未依同條項第四款
    規定期限內改善者。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其買賣之必要者。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
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
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買賣,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
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告恢復其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不動產投資
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存續期間屆滿者;或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
    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規定變更為開放式基金者。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命令
    其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新受託機構者。
四、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