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規定於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
市、第一上市既存公司,亦適用之。但若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
,則該等未上市(櫃)公司除係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
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其獲利能力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之標準。但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者,不在此限。
二、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
七、八、十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三、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參與轉換之公司如係外國公司者,準用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