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公司辦理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案件時,經本公司審查核 可後,函復該公司同意股份轉換之意見書,並載明「本同意函僅供申請公 司向主管機關申報股份轉換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倘該等案件未能申報生 效,本同意函失其效力」。但就單一或數家上市(櫃)公司股份轉換予一 新設公司成立投資控股公司之案件,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逕行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