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上市公司因進行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之分割所取得 分割受讓公司發行之新股,於其分割變更登記完成日起一年內,出售或放 棄現金增資之股權,累計達因分割所取得股權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經 股東會決議。 前項決議應依本公司所定期限,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 報,申報內容應揭露出售對象及交易價格;或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及放棄現 金增資之決定方式暨合理性說明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