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上市公司自其分割受讓公司之有價證券,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第五十 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 第十五條之二十二、第十五條之二十三、或第十五條之二十四規定上市( 櫃)買賣日起二年內,其再經分割之受讓公司,不得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 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規定申請有價證券之上市。 上櫃公司進行分割,其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者,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