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以增發新股、得轉換或得認購股份之有價證
券為對價合併他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仍為第一上市公司者,第一上市公
司除應檢送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二、三款所定文件外,該他公司應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該他公司如係國內未上市櫃公司者,應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
款之條件。
二、該他公司如係第一上市(櫃)公司、第二上市(櫃)公司或在經主管
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主板掛牌交易以外之外國公司者,應符合下
列各目條件:
(一)被合併公司及合併與被合併公司之財務資料綜合核計,均符合本公
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但符
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者,不在此限。
(二)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三、四及
五款所訂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無內部控制制度迄未有效執行,情節
重大之情事。
(三)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
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者。
與第一上市公司進行合併之他公司,係第一上市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
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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