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3-33 條
上市公司有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一規定之情事,經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
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代表各該公司依下列規定向
本公司洽辦各該款事項者,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
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上市公司轉
    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
    提出申請。
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轉換為金融控
    股公司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上市之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二規定受讓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者,該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
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
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而轉換股份予已上市金融控股公司之股
份有限公司係上市公司者,該等上市公司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二項金融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
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