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3-7 條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櫃)公司合併而消滅者,該上市公
司、第一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
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
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註冊地國法令與他公司進行合併
,他公司之母公司以發行新股或現金做為受讓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股
份之對價,且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成為該他公司之母公司百分之百持
股之子公司者,該等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
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
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
前二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