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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58-6 條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恢復交易之始期,以本公司電腦執行時間為準。
上市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期間內,本公司停止接受買賣之申報,但證券商得
就暫停交易前尚未成交之買賣申報申請撤銷或減少申報數量。
上市有價證券自市場交易時間開始前三十分鐘起至交易時間結束前一段時
間內恢復交易時,於接受買賣申報後一段時間之首次撮合採集合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