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6 年 04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76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61 條
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    
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