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 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