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買賣申報一經撮合成交後,證券經紀商業務人員應依據成交回報單所列成 交情形通知其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委託人得就其所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部份,向證券經紀商查證有關資料,該 受託證券經紀商應據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