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主題分類: 基本法規
第 75-2 條
證券經紀商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
名稱應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並簽訂全權委託投資買賣證券開戶暨受託契
約,同時約定以保管機構為款券交割代理人,並按本公司電腦輸入畫面逐
一輸入開戶資料,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委任人、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影本。
    但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得以律師出具之中
    文法律意見書替代三方權義協定書者,從其規定。
二、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委任人
    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具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
    法人或其他機構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
    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
    單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  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
四  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他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及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對該等人員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五、國外專業機構投資人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七條第十
    項規定,申請將原委託買賣帳戶轉換為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或將該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回復為自行買賣之委託買賣帳戶,或因將部分資產委
    託他受託人申請註銷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其指示函。
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證券經紀商應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輸
入本公司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其投資經理人(含職務
代理人)或其他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事後變更時,非經更新第一項第四款
所列之文件,不得接受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