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 76 條條文,自一百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於受託買賣後,應依委託人之通知,始得撤銷或變更其委託事 項,但以其委託事項尚未成交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