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英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9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 實施。
證券經紀商於委託人未清償因委託交易所生債務前,得就因委託關係所收 受委託人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予以留置。 證券經紀商對委託人帳戶,應按月編製對帳單送達委託人,但當月無成交 紀錄,且委託人未書面請求者,不在此限。 前項對帳單,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