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Awards for Reporting on Unlawful Activities on the Securities Market
下列人員非本辦法之獎勵對象,不適用獎勵規定: 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 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所 列證券服務事業之負責人與受僱人員。 二、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雇員。 三、就檢舉案件有偵查、追訴、審理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提出檢舉者。 四、與證券經紀商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員間,因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發生爭 議,為維護自身權益而就該爭議事件提出申訴或檢舉者。 五、第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