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13 條
【簡章內容與審議】
本辦法之測驗類別、報名資格、應考科目、範圍、方式、日期、時間、分
區、及格標準、測驗科目或及格證明(書)之核發,委由受託測驗機構於
筆試或電腦應試簡章中擬訂之。
前項測驗簡章內容之訂定及變更,由受託測驗機構於每次測驗前送交本公
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