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第 4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
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
則:
一、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
    大眾之判斷。
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
    之推斷。
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
    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
    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四、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
    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
    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
    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
    時,均可顯而易見。
    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
    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權證行銷廣告應聲明「權證為高槓桿投資商品,有機會在短期間獲得
    極高報酬或蒙受權利金的損失,購買前請先了解相關風險及詳閱公開
    說明書」。
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
    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
    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
    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
    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
    年○○○字第○○○號」。
七、應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八、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規劃營業廣告之促銷贈品或贈獎時
    ,應考量所提供之贈品(獎)或其他回饋之價值及方式與投資間之對
    等與合理性,不得以不相當之利益勸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