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第 4-1 條
本公會會員與常態性於網路分享資訊者(以下稱網紅)合作從事廣告、業
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後檢核管理機制,並列入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填製廣告刊登明細表及自我檢查表,其資料及審
核紀錄應自行保存二年。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如為第八條第一項廣告,
應向本公會申報相關文宣。
前項所稱網紅係指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
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
第一項所稱事前檢核管理機制如下:
一、網紅應提供未從事詐欺、脅迫及其他不當行為之相關文件(如:良民
    證等)或出具聲明書。另應提供合作前三個月內從事廣告所發表之資
    訊內容,經本公會會員審閱其內容並無保證獲利、過度宣傳、散布偏
    頗及不實言論等不當行為。
二、雙方合作應簽訂契約,該契約明訂就合作事項雙方應遵守包括但不限
    於下列條款:
(一)網紅應遵循證券交易法與相關法令、本辦法與本公會自律相關規範
      等規定。
(二)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不得違反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之相
      關法規規定。
(三)會員僅得支付網紅雙方合作之費用及進行置入性廣告之費用,除雙
      方合作因專案進行衍生費用之外(如:車馬費、授權費、賠償金等
      ),網紅不得要求會員支付其他報酬及其他名目之費用。網紅可指
      定會員與第三方簽訂契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惟網紅不得因指定會
      員與第三方簽訂契約及支付第三方費用而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四)會員與網紅雙方合作所發表之資訊內容,若有違法及不適當之虞時
      ,會員有權要求網紅刪除該資訊。
(五)會員依第八條規定填製廣告資料,及依第九條規定接受查證時,網
      紅應提供相關資料並配合辦理。
(六)雙方合作方式、權利義務及合作期間。
(七)違反契約之處理方式。
(八)雙方終止契約之處理方式。
(九)雙方爭議之處理方式。
三、本公會會員委任廣告代理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應確認廣告代理業
    是否有與網紅合作;若有者,應依本條規定辦理,網紅與其合作之事
    業,均不得主張不受契約拘束。
第一項所稱事中檢核管理機制為本公會會員於合作期間應定期(如:每月
、每季…等)檢視與網紅合作之事項,確保有效管控網紅遵循本辦法;並
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
」(附件三)且保存二年,但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規定
辦理。
第一項所稱事後檢核管理機制為本公會會員與網紅合作結束後,應記錄及
評估與網紅合作之情形,以作為日後是否與該網紅合作之參考。
本公會定期抽檢本公會會員與網紅合作之資料,受檢公司應提供其所填具
「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等
相關資料,以利本公會檢視。
本公會會員發現有未合作之網紅針對所發行或代理之金融商品、服務內容
散布偏頗、不實言論者,應於獲悉之日起三日內於公司官網及訊息來源說
明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