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第 5 條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
    資大眾之虞。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十一、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
      、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與其他不當連結之宣傳。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備
      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十三、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
      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
      傳。
十四、收費廣告中涉及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
      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
十五、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抽獎方式、日期等與實際不
      符。或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
十六、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
      有引人錯誤者。
十七、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所散發、張貼之宣傳品中,有關受邀發言對象皆須註明其服務單位
      或經歷;並督促受邀發言對象就其所發表之言論及看法內容,不得
      違反證券相關法令及本公會規範。
十八、本公會會員及其受雇人均不得提供或媒介具有證券交易分析、推介
      建議或全權委託等功能之非屬公司軟體;如有提供前揭以外軟體之
      必要性,公司應自行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相關管控措施,以確保所
      提供軟體之合法性並避免與交易人產生糾紛(包括但不限於必要性
      之評估、軟體之適法性審查、權利義務之告知、簽核之層級及糾紛
      之處理…等)。
十九、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