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新、舊任理事長,應於原任理事長任期屆滿日之次一工作日完成交接。經 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會務工作人員於離職之日,應辦妥離職手續 ,將所任職務移交事項辦理完成。 原任理事長之職務自交接日起解除,所負之責任自交接日起屆滿一年之日 自動解除,但應由其負責之事由在前述一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或已請求 或已訴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