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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11 條
本會會員代表應為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且以成年而無商業
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為限。
第 22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理事就會員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
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本會得由理事長自會員理事中指定最多不超過三人之副理事長,且其中一
人應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代表,派任後提報理事會備查。
理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自現任副理事長指定一人代
理之,若無副理事長可代理時,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指定一人或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依規定解任或辭任時,副理事長同時卸任,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方式
補選之,補足原定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