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會員代表應為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且以成年而無商業 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為限。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理事就會員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 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本會得由理事長自會員理事中指定最多不超過三人之副理事長,且其中一 人應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投顧)代表,派任後提報理事會備查。 理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自現任副理事長指定一人代 理之,若無副理事長可代理時,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指定一人或由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依規定解任或辭任時,副理事長同時卸任,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方式 補選之,補足原定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