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 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