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監事會應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但每屆第一次監事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 ,由得票最多之監事召集之。候補監事得列席。 每屆第一次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在此限。 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 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 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