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4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視
需要於直轄市或各縣(市)設置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