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6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自有資金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除經營業務
所需者外,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
二、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三、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