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除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合併。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 三、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