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8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保管或登錄,有虛偽、詐欺、隱匿、遺漏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