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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帳簿劃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第 5 條
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參加人以帳簿劃撥辦
理交割為原則。
參加人接受客戶委託賣出前,須審核是否有符合交割條件之餘額。客戶未
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本公司於買賣成交後,以編製「未開戶帳號明細清
單」及通知參加人請客戶補辦開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