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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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權利證書係指上市(櫃)發行人(以下稱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四○
及二四一條之規定增資發行新股,並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
規定委託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所配發表彰新股權利之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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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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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與本公司簽訂約定書,憑以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之帳
簿劃撥配發作業,另發行人係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時,依本公司發行人辦理
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辦理簽約
開戶相關事宜。
客戶應於參加人處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
憑證之帳簿劃撥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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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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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委託本公司辦
理帳簿劃撥配發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作業。
客戶以現券方式領取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者,得委託參加人比照
一般股票辦理送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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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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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經完成股票換發後,始
得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所表彰之股票︰惟屬
無實體發行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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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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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參加人以帳簿劃撥辦
理交割為原則。
參加人接受客戶委託賣出前,須審核是否有符合交割條件之餘額。客戶未
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本公司於買賣成交後,以編製「未開戶帳號明細清
單」及通知參加人請客戶補辦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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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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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
告所表彰之新股上市(櫃)日,依目前舊票換新票之方式,向發行人辦理
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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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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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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