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
情事者,除下列第一款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
買賣或第七款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者外,本公司即自
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及
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本公司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
或停止買賣時,併同公告自事由生效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
券交易;本公司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時,
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被併購或股份轉換而
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或期貨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
期申報並公告期貨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三)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屬新臺幣十元者,為財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本公司分別於每會
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
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
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
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財務報告顯
示有累積虧損。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本公司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
告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五)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本公司即於
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六)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
比率: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
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於
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
報決議或有其他不宜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
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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