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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以下簡
稱融資融券標準) 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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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至七款、第十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七款規定所列之
情事者,除下列第一款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
買賣或第七款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者外,本公司即自
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一)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及
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本公司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變更交易方法
或停止買賣時,併同公告自事由生效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
券交易;本公司公告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終止上市時,
併同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被併購或股份轉換而
終止上市者,不在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
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或期貨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
期申報並公告期貨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或經理該指數股票型期貨信
託基金之期貨信託事業有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情事: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三)上市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
屬新臺幣十元者,為財務報告顯示有累積虧損:本公司分別於每會
計年度之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
截止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
告,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即公告暫停該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但
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財務報告顯
示有累積虧損。
(四)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外國有價證券有累積虧損:本公司依外國發行
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
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
告顯示有累積虧損,即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五)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經兌回不足六千萬個單位數:本公司即於
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六)上市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
比率: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且當日融
資或融券餘額達上市股份或單位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本公司即於
次一營業日公告暫停該股票、臺灣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
報決議或有其他不宜情事者,本公司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
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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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除因前條第一款變更交易方法或停止買賣之情事自恢復交易方法或
恢復買賣之日起或經本公司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暫停融資融券交易
處置期間結束者外,當符合下列情形時,自公告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予
以恢復:
(一)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或第七款情事,俟暫停原因消滅時,本公司
即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二)有前條第三款情事,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本公司即公告恢
復其融資融券交易,但第一上市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十元者,為顯示無累積虧損:本公司分別於每會計年度之年度、第
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並申報期限截止日後之第五個
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本公司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
定應公告及向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後之第
三個月之最後營業日,審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
務報告或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顯示無累積虧損,即
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四)有前條第五款情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單位數恢復為六千萬個單位
數以上,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恢復該存託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
(五)有前條第六款情事:連續六個營業日均無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
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前開六個營業日之最後營業日融資或
融券餘額均低於上市股份、單位數百分之十五時,本公司即於次一
營業日公告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前條第三款及前項第二款所稱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之權益。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第三款規定暫停融資融
券交易,發行人得檢具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申請恢復
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即於基本市況報導(MIS )揭示並於五日後審
核之,經審核其每股淨值回復至票面以上,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
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但第一上市公司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幣十元者,本公司為審核其無累積虧損。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臺灣存託憑證,經依前條第四款規定暫停融資融
券交易,得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期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或經會
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申請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本公司即於
基本市況報導(MIS )揭示並於五日後審核之,經審核無累積虧損,
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恢復其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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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條所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由本公司審核是
否調整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二)採樣期間:每日審核價格及成交量,以審核日(含)前三十個營業
日為採樣期間,作為計算資料擷取之期間。
(三)採樣證券: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
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與標的證券比較之基準。
(四)漲跌幅度: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每
日漲跌幅(絕對值)之平均值。
(五)差價比率:指標的證券、採樣證券或同產業證券計算採樣期間其最
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價對其平均價之比率。
標的證券連續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有下列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情事,或依上市公司、外國發行人
召開股東常會之股權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之受益
權相關資料認定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降低
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上開情事如同時發生或交
錯發生時,均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為限。
(一)當標的證券同時有下列第 1、2 目情事或有下列第 3 目情事,為
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該證券漲跌幅度達採樣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該證券差價比率達採樣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3.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
溢折價百分比於採樣期間達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1)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
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
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
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
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
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
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除外情形:
1.標的證券在計算本款第 1、2 目標準期間內或比較本款第 3 目
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
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
2.標的證券依本款第 1、2 目規定比較同產業證券時,如無其他上
市同產業證券時,得比較上櫃之同產業證券,如仍無上櫃同產業
證券時,則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另標的證券未歸屬任
何產業類別者,亦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
(二)當標的證券於採樣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該證券週轉率達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成交量總
數不足一千張或一千個單位數。
(三)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1.股票部分,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臺灣存
託憑證部分,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
持有人數不足五百人;受益憑證部分,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權單
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2.股票部分,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在
五億元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
在五十億元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
元,達百分之八十五;臺灣存託憑證部分,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
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冊
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受益憑證部分
,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
簿所登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但第一上市公
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全體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
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以下,達百分之七
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億股以下,達
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分之八十
五。
3.未於股東常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或受益權相關
資料送達本公司,視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臺灣存託憑證兌回有異常情事,本公司得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
二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二成,情事嚴重者,得連續降低融資比率
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
標的證券符合本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者,本公司得於處置期間調降融資比率為零及提高融券保
證金成數一成,且加計後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不低於十成;已依第
二、三項規定調整者,其融券保證金成數累計提高,融資比率仍為零
;依本項事由調整後,再依第二、三項規定調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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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降低融資比率一成
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符合下列恢復條件時,本公司於次營業
日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惟調整原因係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成交量過度異常、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等情事同
時發生或交錯發生,須俟均符合下列恢復條件時,始得恢復。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俟調整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
(二)成交量過度異常:俟調整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
(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俟該上市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檢具資料報本公司,經審核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
事時。
有前條第三項情事,須俟調整原因消滅時,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恢復
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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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有價證券,有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
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情事時,本公司均於基本市況報導系統 M
IS 公告;有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價格波動過度劇烈、成交量過度異
常、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及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
成數一成之情事時,本公司均於融資融券餘額彙總表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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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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