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pecific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for Halting and Reinstating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of Securities, and for Adjusting Margin Purchase Leverage Limits and Short Sale Margin Requirements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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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降低融資比率一成
    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符合下列恢復條件時,本公司於次營業
    日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惟調整原因係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成交量過度異常、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等情事同
    時發生或交錯發生,須俟均符合下列恢復條件時,始得恢復。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俟調整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
(二)成交量過度異常:俟調整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
(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俟該上市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檢具資料報本公司,經審核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
      事時。
    有前條第三項情事,須俟調整原因消滅時,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恢復
    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