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降低融資比率一成
及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符合下列恢復條件時,本公司於次營業
日恢復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惟調整原因係股
價波動過度劇烈、成交量過度異常、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等情事同
時發生或交錯發生,須俟均符合下列恢復條件時,始得恢復。
(一)股價波動過度劇烈:俟調整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
(二)成交量過度異常:俟調整原因消滅連續六個營業日時。
(三)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俟該上市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檢具資料報本公司,經審核已無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之情
事時。
有前條第三項情事,須俟調整原因消滅時,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恢復
該有價證券原融資比率及原融券保證金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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