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如有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一項
及第五條第一項所列之情事者,本中心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上櫃股票停止買賣或終止上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櫃: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或終止上
櫃或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時,除因終止上櫃或法院依公司
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或
金融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指派接管者,即公告自次一營業
日起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外,應自次二營業日起暫停該有
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因減資或其他原因致新舊股票權利義務不
同換發股票而停止交易、轉上市掛牌或被合併而終止上櫃者,不在
此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
報告或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本中心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
暫停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融資融券交易。
(三)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非屬新台幣十元,且有累積虧損者:於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截止
日後之第五個營業日,審核其最近期依規定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其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或第一上櫃公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
台幣十元者,有累積虧損,即公告自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融資
融券交易。
(四)符合本中心規定之鉅額違約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得為
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發生單日買賣違約申報金額累計達
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且該日之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上櫃股份百分之十
五以上時,即於次一營業日公告自公告日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該股票
融資融券交易。
(五)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
五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一
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
融券保證金一成。
(六)成交量過度異常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有連續五
個營業日或最近十個營業日中有六個營業日達第十點第三款第二目
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成及提高融
券保證金一成。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有價證券,達第十點第
三款第三目具體認定標準時,本中心於次一營業日降低融資比率一
成及提高融券保證金一成。
(八)符合本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
條第三項規定者:本中心於處置期間調降融資比率為零及提高融券
保證金成數一成,且加計後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不低於十成。但
併同第八點規定執行者,同時發生或交錯發生,其融資比率仍為零
及再提高融券保證金成數一成。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經本中心監視業務督導會
報決議或其他不宜情事者,即公告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點所稱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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